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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及國際關係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一)依據內政部頒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第拾伍項社會團體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辦理。
(二)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五、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亞太及兩岸情勢發展與趨勢。
(二)配合政府「南向政策」,落實與亞太國家PPP項目合作可能之研究。
(三)當前大陸推動「一帶一路」政策之研究。
(四)適時研析未來美國「亞太政策」對兩岸情勢之影響。
(五)蒐研亞太週邊國家政經建設發展資訊。
(六)剖析未來南韓政治情勢變化對台灣政經情勢之影響。
(七)蒐集亞太及大陸地區投資基礎建設成果。
(八)預判中共「十九大」之後,兩岸政經情勢可能之變化。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委員會由九〜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會員個人報名加入,或由主任委員邀請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討論第二條規定之任務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二條所規定之各項任務得分組辦事,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一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推廣運用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一)依據內政部頒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第拾伍項社會團體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辦理。
(二)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五、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先進國家及大陸治理PPP相關之法令與制度。
(二)彙集亞太地區執行PPP項目之成敗案例。
(三)辦理有關PPP主題論壇(研討會)事宜。
(四)積極爭取參加海外(國際)PPP研討會。
(五)強化亞太周邊國家及大陸地區之PPP項目交流之活動。
(六)邀集國內企業代表分赴亞太國家及大陸地區考察。
(七)建構國內企業與亞太週邊國家之企業合作平台。
(八)適時辦理國內企業與國際業者參訪、聯誼活動。
(九)提供會員對PPP項目之案件選擇、風險評估及擔負營運操作等服務。
(十)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委員會由九〜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會員個人報名加入,或由主任委員邀請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討論第二條規定之任務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二條所規定之各項任務得分組辦事,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一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會員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一)依據內政部頒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第拾伍項社會團體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辦理。
(二)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五、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協會會員招募及入會審定事宜。
(二)維護會員應有之權益。
(三)掌握會員動態與需求事項。
(四)提供會員相關產業資訊及法律諮詢服務。
(五)建立會員資訊聯絡平台(APPPPA群組)。
(六)促進協會所屬委員會之運作與發展。
(七)適時舉辦會員聯誼活動,增進情誼。
(八)提供會員持續性PPP相關知識課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委員會由九〜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會員個人報名加入,或由主任委員邀請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討論第二條規定之任務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二條所規定之各項任務得分組辦事,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一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一)依據內政部頒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第拾伍項社會團體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辦理。
(二)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五、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PPP項目之學術研究,確定PPP理論基礎。
(二)蒐整海內外企業規模調查、數據統計及營運成果。
(三)對現行我國及亞太週邊國家,有關治理PPP項目法令、規章制度之研究。
(四)掌握國內企業發展趨勢,適時反應業界動態。
(五)參與企業發展規畫與企業標準的制定。
(六)配合政府之經濟政策及商業法令之研究與建議。
(七)針對國內外公司合夥建設之案例研究分析,提供會員參考。
(八)探索國際執行PPP項目成功的路徑與方法。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委員會由九〜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會員個人報名加入,或由主任委員邀請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討論第二條規定之任務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二條所規定之各項任務得分組辦事,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一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